北京仲裁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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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力 仲裁是争议事项在仲裁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裁决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2、可撤裁 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当事人认为有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执行难 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不再负责执行。但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费用少 北京的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按照裁决涉及标的大小划分收取,财产案件涉及到标的额小的,每件收费5600元,标的额大的,按标的额8%收取(最高不超过56000元)。保全费由原告先行垫付,最终根据裁判结果确定责任方负担。

在北京发生的合同类纠纷首选的就是仲裁了,其具有程序简便、一裁终决、费用低廉的特点,而且保密性强。 但是,仲裁也不是万能的。首先,仲裁只能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因商事活动产生的纠纷,不能解决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其次,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基本事实且未能充分质证的情况下,仲裁庭会径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 对于主张权利的事项,当事人仍然应当尽到基础的举证义务。否则,很有可能既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又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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