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是股份支付?
2018年6月份,A公司以5.9亿元收购B上市公司发行的4000万股股票,6月3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A公司购买B公司股权时,B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由于未实现内部交易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为775 万元(5.9亿-6.875亿)。 假设此时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并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重组主要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以及股权重组等类型。上述交易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基于上述分析,该项交易的性质又符合股权支付的条件,因此应当作为股权投资转让(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出资产为上市流通股的情况)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乙方(B公司)现有股东全部放弃优先认购权”,但该条款并不能成为A公司在支付对价时直接减少相关资产的依据。因为股权转让中,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可能由双方分别缴纳的情形,而目前这些税费并未缴纳。
当然,如果双方已经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税款,则在确认支付对价金额时可以对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