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为什么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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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理论上讲,股东分红权是股东自益权(也叫股东个人收益权)的内容之一。所谓“股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分给股东的盈利或红利。股东分红权的获得是以公司的盈余为基础的,没有公司的盈利就没有股东的分红。当然,公司法也规定了少数情况下(比如公司亏损、资本不足)股东不分红的情况。

2.其次,公司法第81条还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3的董事由股东代表担任。 董事任期每年不少于6个月。 但这些条件并不是股份必须等额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事实上,上述条款主要限制的是股份自由转让的时间,即“1年内不得转让”,并未涉及转让价格等问题。而是否等额分配到每个股东,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则上来讲,只要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而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分配股份。所以从这点来说,您提到的“每股平均分配”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 但问题在于,如果公司只有两个股东,那么这种安排可能会给公司运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任何一个股东会决议都可能导致股东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比如说,一个股东投入50万,另一个股东投入100万,而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50万并将其中75万计入该股东名下——这样一来,这个股东实际上只支付了25万却得到了150万+75万的利益!另外那个仅付出50万的股东岂不是要损失30万元?这样的股东会决议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也不符合立法原意。对于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法定分红原则(按出资比例)还是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3.公司法第36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是需要经过股东会讨论决定的,而每个股东可以分得多少利润则取决于股东会的决议。 实务中,有的股东为了“挤”对方更多的钱而故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致使对方未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利润分配。对此,公司法第99条第4款作出了处罚性规定: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占公司的财产。 如果股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挪用公司资金,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返还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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