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补足算投资吗?
谢邀 个人认为,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股权投资业务,应该从该业务的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定,即主要判断该项业务是否以获取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权或者控制权为目的。如果满足这个定义,则不管是否采用股权投资的形式(如设立公司、并购等),都属于股权投资业务。 而所谓“以获取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显然是指投资后能否获得对该企业的支配权。即使无法取得被投资企业完全的控制权,但只要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的战略决策,同样可以达到实际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目的。是否具有实际干预能力成为判断标准之一。
至于是否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并不必然意味着具有实际控制权;相反,很多情形下有权做出决议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本身是被投资企业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委派的,并不具备实际控制的能力。仅以拥有投资后的决策权来认定实际拥有了被投资企业的权力是有失偏颇的。有权利做决策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投资人实际上控制了被投资企业。
反之,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投资方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但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行使其决议权,达到影响被投资企业经营的目的,也可以认定为其实际控制了被投资企业,此时的行为就应当属于股权投资的业务。
是否具有实际控制权是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属股权投资业务最重要的依据。 当然,如果投资方仅仅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且取得了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或净资产),无论是否具有实际控制权,都应该确认为债权投资;但如果投资方以获取被投资企业控股权或其他重大权益为目的的,不论是否实际拥有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均应确认为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