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包括哪些内容?
委托投资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进行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投资运作,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5号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展包括以下五种类型的产品: 从上述五种类型的基金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细化出私募基金的四种基本交易模式,分别为:
1)单一资金信托模式(单一资管计划模式);
2)信托计划模式;
3)有限合伙模式;
4)公司制模式。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委托投资项目主要是以上述四种基本交易的模为原型进行包装设计的。
1)信托计划投资到证券市场,通过二级市场的买卖获取投资收益。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投资方式,和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即贷款融资业务相对.应,称之为“投”与“贷”,在15号文中被定义为“公募基金模式"。
2)信托计划投资到金融衍生品市场或者债券市场。由于债券市场上发行主体较多且信息不完全对称,因此这种模式下产生的收益有一定的风险,被市场公认为低风险的理财品种。这种业务和上面一种业务最大的区别在于资产运用方式的差异,我们称之为“双融模式”。
3)有限合伙企业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投资的运作。在这种方式下,管理人利用其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为合伙人获取超额收益。从形式上看,这类似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对象——向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所以我们称此种方式为“ABS模式”或“AIG模式”。
4)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其他公司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并通过所投项目获得预期收益。此时我们称该公司为产品的“SPV”,所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则为该公司的“PPP”。当该公司的“PPP”赎回时,公司可通过股东收益的形式获得“PPP”带来的收益,此种模式被形象的称为“自购返佣模式”。 当一个公司同时使用多种业务模式运作资金时,我们就很难清晰的划分出其界限。比如对于“单一资管计划模式”来说,如果其中存在“SPV”的话,则此时该模式就与“ABs模式”无异了;而对于“信托计划模式”而言同样如此,如果其中的信托单位持有人较为分散,并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的将投资决策授权委托给某个机构的话,那么其实这一模式就和上述两种模式一样属于“公募基金模式”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