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行是什么?
1、从定义上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受托人是指依法设立并持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可以理解为负责保管、管理和处理基金财产的机构。
2、从角色上看,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系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即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其角色类似于银行在储蓄业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他受基金的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与完整的责任;另一方面,他又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能力及效率。可以说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和好的桥梁。
3、从经营范围看,我国的基金托管人必须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限于募集资金并进行托管,以及办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其他义务。具体包括:办理公募基金和基金中基 会的注册和服务;办理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提供与基金相关的服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