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企业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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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始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 第六条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包括下列收入:(一)销售货物所得;....” 所以我们判断一个企业经营开始的时间点,主要就是看该企业是否进行了生产经营,是否有“销售货物”的行为或事实。

1) 如果有,则从该业务发生时间的次月起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如果没有,则从生产经营开始之日起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过,实务中有很多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为“销售货物”不仅包括售销商品,也包括提供劳务,以及将自产产品用于交换和销售等。 但上述规定只是对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判断原则,对于新开业的企业而言,如果没有任何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原则上是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以下三种情形的除外:

1、 企业拥有大量财产,却一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没有进行生产的状态持续较长的,可以推定其具有规避纳税的主观故意,应确认其经营的开始时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属于税款滞纳,还要承担一定的罚款和滞纳金。

2、 以房产作投资或用作抵偿债务,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被投资企业或以偿还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且实际占有房产的应视同经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不办理工商注销而是以逃税为目的停止经营的不征税,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再注意一点就是,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行政处罚的最长追诉时效为7年。

所以,即便企业已经注销,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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