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谁借谁还?
首先,从性质上看,企业债券是企业依法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形式;而短期融资券则是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 其次,两者发行的目的、条件、方式不同。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采取发行可转让存单办法融通资金的通知》中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可转让存款凭证”,并明确“这是央行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一种措施,不是对企业的利率补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债券与短期融资券发行目的上的区别——前者是为了筹集长期经营所需的资金,后者是为了满足流动性不足而短期的资金需求。
同时,因为二者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同,因此对发行人要求具备的条件也不尽相同。目前,在满足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求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高于70%(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的利息等。而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要求主要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财务信誉;具有相应的资金需求和合理的贷款期限结构;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覆盖债券本息的偿付;银行信用较好,违约风险低等。 最后,企业债券与短期融资券的偿还途径也有不同。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资金来源主要是营业外收入中的财政贴息收入;而在短期融资券到期时,如果借款企业无力偿还,则由金融机构自行垫付,待以后逐步收取。
当然,随着市场的发展,两种融资工具之间可能会实现无缝对接。例如,1998年以前,我国允许企业发行可赎回债券,此后,又出现了一次性的无抵押可转债。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准债券型”工具,如277天超短期融资券、SGC、ABS等等,这些产品都有望在未来逐渐取代银行贷款,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新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