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民基金法”)之中,该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指出: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等方式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为基金投资者谋求收益的金融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类型。 本法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采取公告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认购者发行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可供随时赎回或者转让的证券投资基金; 本法所称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规定基金规模不超过一定数量,在基金存续期不接受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原则上不得转让的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管是公募还是私募,基本上都属于有限合伙形式。那么,为什么要采用这种形式呢?原因如下:
1、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股东;二是要有一套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则不需要具备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而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的盈利性和风险性,以及它所具有的金融产品属性,所以不宜像设立公司那样进行完全意义上的出资人有限责权人的区分,而是应该实行管理层和出资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了公司型的组织架构。当然,它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其不能公开发行股票。
2、符合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规则等还缺乏具体的规定。为了稳步推进信托立法,有关方面正在起草专门的《信托法》。由于信托是以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人身信托,所以在目前的条件下,通过订立信托合同的方式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同时也正是由于信托是通过契约的方式设立的,所以它能够采取各种合理的金融工具进行投资,这有利于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我国的信托立法还在起步阶段,信托业也处于监管的初期,为了规范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有必要对其加以一定的监管。
3、适应了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潮流。 目前国际上的金融管制逐渐放松,各类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相互交融,出现了很多新型的金融产品。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们没有必要走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老路,而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过程中学习它们的先进经验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