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亲是什么生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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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不一定对。男方下聘礼就是“订”;女方回礼,表示同意交往,就是“定”,所以有词“定情”。结婚时,男方把女方接过门来,就叫“迎”;而女方从娘家被接到夫家去,叫做“送”或者“送亲”。古时女子出嫁有个仪式叫“笄礼”,就是把头发盘起来,表示从此身份的改变,这个仪式是在出嫁当天早上举行的,而到了夫家,还要再行一次礼,是“见父母礼”,就是把父母请出去,以示尊重。

由此观之,“订婚”应该是男方下聘礼以后,女方接受聘礼时的一个仪式(可能还有其它程序)。而这个仪式应该属于一种告知性质的,不是正式的婚姻法律行为,所以没有形成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而“定亲”应当包含订立婚约、准备婚礼等相关事宜,是一个比较完整的过程,但肯定不是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不具有婚姻法律的效力。

那么,是否所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之间存在的关系都属同居关系呢?也不是。依据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1994年之前的是事实婚姻(已取消),1994年之后属于非法同居。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夫妻属性的同居生活。当然这种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婚姻法》第5条及司法解释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情形,判决准予或驳回诉讼请求。 ” 所谓“非法同居”,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由上可见,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属于非法同居。但对于这种同居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目前,一般认为,这种同居关系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而属于相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违反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方。

所以,依上述分析来看,肖某与刘某之间并没有举行法定的订婚和结婚登记手续,他们之间的关系只属于民间的“娃娃亲”,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均未提出返还彩礼的诉求,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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