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社保怎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七条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工资中扣除代缴。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应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欠缴的滞纳金、利息由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时一并提出)。
其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重整期间,可以中止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规定的年限,应该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社会保险费。即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破产,作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和医疗的费用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企业的变更或注销而免除这一义务。若单位存在欠缴情形,则应由用人单位或者清算组依法进行补缴。
但是,如果企业确无能力再经营下去,无力继续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实,然后才能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并凭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总之,企业破产后,对已经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进行补缴;对于尚未到期缴纳的社保费,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也可以依法减免。但无论是否补缴,企业都须承担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