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多绝缘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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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多”这个品牌貌似是苏州某企业注册的品牌,具体是否真有其事,不知道。 但是“萌多”这个商标在百度里搜出来结果是这样的——“ 据查,该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这个结论怎么来的呢—— 在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网站上检索该商标的流程信息,发现申请日期和提出无效日期相隔不到2个月,案件状态为“申请收文”(参见图1); 再搜索提出无效申请的主体,发现其为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参见图2)。

图1 图2 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自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即撤销之诉),故该律所此举意味深长…… 我所代理过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就遇到这样的状况。其在百度上搜寻自己的企业名称后,发现很多网站引用其名称时,都在前面加了“不良”二字,给其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委托我律师团起诉侵权并索赔后,法院经查证认定侵权行为属实,但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主观恶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该案一审合议庭认为: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恶意……”,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对于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因被告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上确有他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且该文字作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名称予以宣传,故应当认定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至于被告提出的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已经通知相关网络用户停止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抗辩主张,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具有广告性质,而上述法律规定中的“销售”应当理解为包括网络销售在内的一切有偿转让商品的民事活动。被告通过广告获取利益,且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所对应的商品有合法的来源渠道,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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