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元纠纷化解?
“多元解纷”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纠纷,而不是指定某个机构或组织进行调解 。“多元”主要指向参加纠纷解决的社会力量;“解纷”是目的。只要符合这个定义的条件,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多元解纷”的主体。 在法院系统内部,目前主要有四种制度性安排:一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庭审三同步工作制度的实行;二是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三是设立诉讼中和解、调解平台;四是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各地人民法院还在积极探索各类社会力量的参与,比如在杭州试点成立的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庭等。
对于外部力量,主要是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作用,比如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行业的投诉和纠纷;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因商品购买或者服务接受过程中引发的不愉快而形成的纠纷等等,都由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机构来先行调解。而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等,则鼓励当事人选择相应的专业仲裁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至于那些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一般由相关行政机关先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