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操纵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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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了首例利用“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案。 某证券公司交易员伙同他人在15分钟内频繁操作,自买自卖,同时控制多个账户,虚构买卖事实,造成单只股票成交量大幅放大,并据此收取高额佣金,获利数千万。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应得案款398万元及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已立案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和公积金400多万元。本案被执行人张某系某证券公司交易员,2016年被警方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后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免予起诉。 据查,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张某与叶某(另案处理)结伙,利用自身作为证券公司交易员的便利条件,在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对同一只股票的不同委托席位相互报买单或买单撤单等方式自我成交的方式,实施了200余次虚假的交易行为。 其中,仅某只股票就虚假交易了100多笔,累计成交价格接近4亿元,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除上述收益外,由于该证券公司在为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按规定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双方约定以2%的比例来计提所谓的佣金,另外,为了交易顺利,还要向相关人员支付几百万元的“洗码费”。这样算下来,这一“生意”给张某等人带来了近三千万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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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使得个股涨停;或者不断跌停直到收盘价接近零头为止(因为尾盘价格太低,容易受到监管)。

2、 在低位通过连续竞价,抬高股价;在高位则降低成交价格进行减持,达到低价成交的目的。

3、 用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来影响舆论方向或市场风向;或者在特定时间发布利空消息使投资者恐慌性抛售从而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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