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办双语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国务院制定《教育法实施条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在制定实施办法时都会对《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 件做具体的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幼儿园的分级管理做了 原则规定,因此,幼儿园根据规模、幼儿园的等级、幼儿园的特色不同,设立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具体到设立双语幼儿园,在符合同等级、同规模的幼儿园设立条件的同时,要达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对“双语幼儿园”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一般会涉及教师的外语水平、能够保证双语教学的设施和教学条件等事项。“双语幼儿园”的条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第六条: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具有1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幼儿园管理经验。第七条: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幼儿教师资格。
第八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技能培训。
第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师证书》。幼儿园可以聘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保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