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社保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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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七条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工资中扣除代缴。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应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欠缴的滞纳金、利息由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时一并提出)。

其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重整期间,可以中止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规定的年限,应该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社会保险费。即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破产,作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和医疗的费用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企业的变更或注销而免除这一义务。若单位存在欠缴情形,则应由用人单位或者清算组依法进行补缴。

但是,如果企业确无能力再经营下去,无力继续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实,然后才能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并凭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总之,企业破产后,对已经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进行补缴;对于尚未到期缴纳的社保费,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也可以依法减免。但无论是否补缴,企业都须承担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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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对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保缴费问题作出安排。对于无法一次性偿还的社保费、滞纳金,可以与统筹地区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分期缴纳。在协商具体方案时可提出免缴滞纳金的请求,并注意以书面形式确定分期缴纳方案。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社保费用的缴纳和滞纳金减免并非易事,需要管理人与相关部门反复磋商。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划为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可以予以优先清偿。在实际案件办理中,管理人应尽可能将社保费用纳入“破产费用”请求优先清偿,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支付首笔欠缴费用和补偿金,以获取其对后续社保事项安排的认可。

在与税务机关、社保机构就破产期间社保缴纳达成一致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工会、职工代表通报相关情况并做好安抚工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履行劳动合同职工的待遇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管理人决定履行劳动合同。对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职工,破产企业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规定,将职工的破产后继续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用等列入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予以支付。同时,应与税务部门、社保机构就破产期间社保费用缴纳问题进行协商。二是管理人决定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管理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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