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店私自占有中奖彩票犯法吗?
这是法律对保管物所下的定义,从定义中看出,保管合同是诺成、无偿、意定之债;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合同法》中所称的“保管”是指保管方无权处分寄存方的财物而形成的过错责任。这种因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导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状态被称为“无因管理”; 而本案中,彩票店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持有彩民的彩票,属于法定的“无因管理”情形,并不构成对彩民财物的侵占或侵权。至于“擅自处分”的行为是否合法,则取决于工作人员处理彩票的方式和目的是否得当。若其处理方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是为了保护彩民的利益,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合法。
具体到本案,代售者既然已经认可了购买者的彩票号码,那么无论它是以自己购买还是代他人购买的名义将彩票号码提交给福彩中心都是合法的。如果代售者在上述行为后,再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如将彩票号码记录在账目上),就更符合一般社会生活中对保管行为的认知,此时即便因种种原因导致其无法返还购彩者交与其保管的票据,也不宜认定其构成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当然,作为民事主体,代售者有义务采取适当方式充分告知客户自己的上述行为,以便获得客户的授权。同时,客户也有权基于信任关系要求代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