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刑多久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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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等严重情节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可见,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醉酒”,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100毫升而小于14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认定达到醉酒标准。据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0毫克/100毫升作为划分“醉酒”与“饮酒”的标准。对于“醉酒”标准的把握,以醉酒程度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或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中通常会对驾驶员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测量并得出结论。对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当然,对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该标准,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得鉴定意见的,在公诉阶段可以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在辩护阶段可以提出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请求法庭予以核实并考虑这一事实;或者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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