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协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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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理由如下: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转让或者清偿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同时,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操作指引》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清算交收事宜”“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指令后,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进行复核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或清算交收手续”。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的交易指令后,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义务,并非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直接代为买卖资产。且《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也明确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授权董事会或者经理处置其所持股份。 但上述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接受委托投资的权力来源。有观点认为,既然基金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专业管理机构,享有对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权、执行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那么,在此前提下,受托投资就应属于基 金管理人履行信托职责范围。但也有观点指出,虽然基金合同中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具有保管、运作和经 营的职责,但上述内容只是赋予了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运作的权利基础,并不能因此推断出基金管理人有权代理基金投资者进行交易。鉴于我国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管理采取的是登记备案制,而不是准入制,所以,从防范市场风险的角度来看,不宜赋予基金管理人太宽泛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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