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要回长期股权投资?
先放结论,对于已经丧失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且符合投资减值准则的规定,可以按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直接转销;否则只能按初始投资成本扣除已抵消部分后确认投资收益(损失)。 下面具体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是,是否应该确认投资损失不能以被投资单位是否发生亏损为依据,而是应该以企业能否继续持有该风险投资项目为准。因为企业购买股票或债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就是希望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分享相应的收益。尽管在具体投资过程中有止损线和清仓线等概念,但这些都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企业最大可能损失的估算,而不是实际发生了损失或者产生了可观的盈利。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提前终止投资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投资不再符合会计确认和披露条件的证据时,仍然应当确认投资收入。
其次,探讨如何收回的问题。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解释,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赎回债券采取的是实际利率法摊销,其他债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话,期末各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均应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当然,这里指的是正常情况下的收回。
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有些投资不可能实现完全回收。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投资方理应确认为损失的。但是,如果被投资方后续融资能力没有下降甚至有所增强(比如发行新股),投资方仍有可能通过追加投入的方式维持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从理论上说,即使被投资方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只要被投资方可持续运营并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投资方有权要求被投资方分配利润并以之冲抵资本金的方式增加自己的净资产。这种情况下,虽然投资方账面上确认的损益为负,但由于其资产负债表的债权项下增加了对应的账面价值,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