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可以向企业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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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预[2013]291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除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公款或融资,不得提供担保,不得使用贷款。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令第728号)第六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讲,机关是不得和企业发生借贷关系的。 但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为了支持政府工作,主动借钱给机关,这种情形下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也是合法的。原因如下:

一、上述法律规范的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这些主体属于公共财政范畴,主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具有强制性。而公司是企业法人组织,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共财政与市场经济的对立统一关系决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公司可以向机关无偿提供资金、物资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二、公司在向机关提供资金、物资或者服务时,如果双方存在行政隶属或者管辖关系,则属行政资助;如果双方不存在上述关系,则属于市场交易行为。无论哪种形式,均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政府采购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采购人钱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实践中,有的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机关提供产品和服务,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超出了市场交易的范围,违反了公法强制性的规定,就不应得到支持。

三、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和单位还存在财力不足的问题。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我们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包括支持和帮助贫困地区和企业加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国的梦想!但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止市场的无政府状态。这就需要行政和法律制度对市场和企业的边界做出界定,明确哪些钱该花、哪些钱不该花;能够市场运作的就让市场来发挥作用,不宜市场运作的就要借助行政力量来实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既要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又要避免政府支出无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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