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多少虚设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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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就发生在去年,我还在现场。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法务部给某个分行打了电话过去,告知该行有个信用卡涉嫌诈骗的案子要移送公安,让该行的法律事务主管先去看看案卷。 银行工作人员到总行法学部拿案卷时,发现总共也就三、四本,每一本都很薄,于是随手翻看了一下,竟然没有找到任何证据!!! 银行工作人员顿时惊呆了,问怎么连证据都没有…… 法务人员很淡定地说:“这案子已经移送了,现在案卷回来只是走个程序罢了,证据早就到公安去了”。

银行工作人员再三追问,到底还有没有其他证据,万一对方申请法院调取怎么办,毕竟是自己经办的案件。 法务人员说:“你放心,我们提交的材料里已经有足够证据了,而且我们也是按法定程序办的。况且这种小额案件,对方不报案就不立案、立案了又不侦查的就太多了。到了我们这个层级,早已习惯对方不配合了……” 果然,后来该行为没有被追究。

我之所以说这个案例是虚假诉讼,是因为:一、对方不认可借贷关系;二、所谓的借款依据(借条)形成于被告离职一年之后且原告也无法说明其为何当时未要求被告还款而时隔一年后起诉的原因;三、原告无法说清借款去向;四、原告声称的被告用于借款的账户并非被告本人开户并使用。当然,最主要的还是第四点。

在法庭上,我问原告是如何知道被告的账户信息的,原告遂诉状自称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被告,并提供了被告银行卡号。我立即追问到底是哪个朋友介绍的,原告竟无言以对。于是我又追问到底是谁告诉他的被告卡号信息,他到底是不是真正认识被告。原告遂改口称不是通过朋友介绍的而是在路上偶遇的被告,并且被告主动提供的银行卡号。

庭审过程中,被告反复强调卡是自己的,但密码是谁设置的都不知道。为了核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我当庭给了原、被告充足的时间协商是否将密码告诉法官,双方均表示不需要。后法庭询问原告能否自行操作被告的账户进行支出,原告遂当庭表示不能,并声称自己只是一个会计。

庭审结束后,我问原告为什么要撒谎,原告吞吞吐吐地终于说明了真相:其实他是该支行的一个信贷经理,被告是他们行的一个客户。当初借出这笔贷款的时候,被告事先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并要求将该笔贷款转入此账号内。随后,信贷经理用包里的备用金支付了这个月的利息,然后打电话告之被告,并将相应的凭证交被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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