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入固定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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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未入固定资产按2000元计提折旧是错误的。根据个人理解及部分地区的执行口径,应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计税基础,应根据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应理解为:未取得合法凭据,按会计制度将该项支出一次性在费用中列支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按会计制度将该项支出资本化一次性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一、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规定,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即按规定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六条第(二)项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按照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须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5日内,根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暂估价值,通过《固定资产基础信息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待取得发票后,企业应在固定资产完工后180日内,根据发票记载的金额对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调整,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5日内,未取得、取得不合法凭据或单张发票超过1,000元而未按规定填开清单发票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待取得合法凭据后,调整计税基础并在以后年度折旧中予以调整,但不得追补已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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