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如何运营?
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行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从其他被投资企业及关联企业选派。贷款公司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做好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贷款公司被撤销的,主发起行应当对贷款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贷款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应当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并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统计和结算制度,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经营管理方面材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其稳健发展,有效管理风险。主发起行与贷款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主发起行不得有其他形式间接持有所设立的贷款公司的股份,也不得对所设立的贷款公司变相承担回购责任。贷款公司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