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死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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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明,男,汉族,1954年3月出生,辽宁沈阳人,1969年1月入伍,197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普通班文化,历任班长、团政治处书记、师司令部直工科副科长等职。 2016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李洪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洪明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某出租房里找其女友王某(女,殁年25岁)和好友冯某商量如何偿还赌博所借的高利贷,期间双方因借款一事发生争吵,李洪明遂产生杀死王、冯二人的故意杀人犯罪意图。当天下午,李洪明购买了一把尖刀。 当晚20时许,李洪明携带刀具到达某租房内,持刀对坐在床上的王、冯二人连续捅刺,将二人当场杀死。案发后,李洪明逃离现场,并辗转至外省藏匿。 法院认为,李洪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洪明强奸妇女,情节恶劣,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李洪明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李洪明的犯罪动机、作案措施、犯罪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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