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非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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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我作为志愿者参加了某市政府组织的“市长接待日”活动。 当天,前来咨询和反映问题的群众很多。有市民咨询退休养老金的问题;有人反映单位拖欠工资问题;还有的人想就住房、就医等问题向领导反映情况。 我所在的小组负责登记问题、填写表格。一个上午,共记录了近二百个电话号码,约八十个问题。

下午,我又与其它几个志愿者一起把问题分门别类填入电脑表格中。晚上回家,已经将近八点。刚进门,我就看到家里乱糟糟的一片,妈妈正在收拾妹妹玩过的玩具。 “妈,你今天什么时候回来的?怎么不提前打个电话?我好去接你!”我一边帮母亲整理着玩具,一边问。 “我中午就回来了啊,你妹一直吵着要妈妈,我只好早一点回来。”母亲的脸色有点不好看。 “今天一天很忙,都站坏了。”父亲端着碗筷走进餐厅。 这时,我的手机响了,是街道社区的电话。社区阿姨通知我去取一份资料,并让我尽快送到区政府。因为明天是周末,她周一才会上班。 当我拿着一叠复印的文件走进餐厅时,父母已经吃完了晚饭。 “爸,您帮我看看这份文件需要什么内容吗?”我把文件递给父亲。

“你是党员,应该先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给我们干活。”父亲的语气很不屑。 “我是为了帮您们了解政策才做这份工作的。”我有些委屈地说。 那天深夜,我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成了领导身边的红人,所有的问题都能手到擒来。而我的家庭却早已支离破碎……醒来时,满头都是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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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信访,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社会秩序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初次非访行为,情节轻微,经教育能够改正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初犯、偶犯并认错态度好的,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违法上访;对经反复教育,拒不改正的,组织、串联、幕后操纵非访行为,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事务,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坚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安机关法制机构提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而引起的来信、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者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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