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提前记收入吗?
不可以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实现债权(收到货款)和完成销售确认时分别确认收入;只有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几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转移至客户手中 2、企业收取对价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3、企业已办理了与销售有关的外部经济手续(开票等) 对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凡是当期已经收到或已经实现的收入,即使款项尚未收到,也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本期利润表;相反,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取,也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当递延到下期,作为未来的收入处理。这样才符合收入的实质特征。
当然有些业务虽然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但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预先确认收入并缴纳税费的除外。比如,企业取得政府允许提前征收的税收返还,尽管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但也应当确认为收入,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应的税费。又如企业取得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尽管实际收取金额不大,但由于是定期的、非一次性取得的租金,在确认收入时也不能随意更改收取时间,而是应该按租赁合同确定每期收入的时间进行确认。
江砧优质答主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销售实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在判定风险时,需要结合商品的性质具体判定;在判定报酬时,主要包括售价和使用商品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在这个条件中,“主要”字样意味着无须将所有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买方。就一般情况而言,企业在发出商品之后,就可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给购进方,比如销售产品,只要开出销售发票且商品已经发出,就可认为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但是也应考虑商品本身的性质和销售时的具体约定条款等。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这个条件实际上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企业不能再对商品进行管理和控制,也无权干涉购买方如何使用商品。如果售出的商品按规定仍然由出售方控制(比如采用委托代销产品结算方式,在收取手续费时),就不能认为销售实现,因为商品出售方仍然控制着商品,也未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等。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没有准确的销售金额是不能确认收入的。比如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情况是无法确定的。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所谓的“经济利益”,主要指的就是收取货款。如果货款无法收回(如出售方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等),也就不能确认收入。
在具体确定时,要结合前面几个条件综合考虑,比如,在符合前面三个条件时,最后一个条件很可能流入企业也是可以确认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