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股权可以转让吗?
谢邀 美国公司法允许的股东变更形式有4种,分别是:股份转让(share transfer)、增资(capital increase)、减资(capital decrease)和分红(dividends paid);其中前两种属于资本行为的范畴,后两种属于收入分配的范畴。 理论上讲,这四种方式都是可以用于实现股东变更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同形式对应的程序要求、税费负担等存在差异,所以选择的合适与否会有较大差别。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合理”其实是指“符合成本和程序的要求”,这里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程序则是对应相关程序要求的步骤与环节。
一、股份转让 即老股东退出,新股东进入,公司股东由2个变为3个的情况。适用于新老股东之间关于股份转让的协议签署完毕且相应的款项已经支付或融资到位的情况。 按照是否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股份转让分为善意转让和恶意转让。
1. 善意转让——老股东对外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给新股东,原则上有效,但有以下情况会无效: a) 章程规定不得转让的 b) 无对价(无偿转让) c) 对内无偿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d) 向特定一人转让 e)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未通知其他股东
2. 恶意转让——主要指股东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转让。 如果发生以上情形,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仍然与之订立合同,则受让人也属于恶意的,转让行为同样无效。
二、增资 通过引入新的股东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增资。如果股东想快速实施增资,可以通过先减资再投资的方式来实现。
三、减资 减少注册资本金。同增资一样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不需要经法定程序,则存在瑕疵。
四、分红 股东取得收益的主要渠道是分红,但是分红的实施可能涉及未分配利润、超额亏损等多种情形。因此以分红来实现股东变更的目的需要慎重考虑。 因为股东变动涉及面较多较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