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款款怎么使用?
谢邀 一般情况,公司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后会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用来接收该笔资金,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投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等设置会计分录,将相关资金入账,并进一步确认各股东在资本金到位后的资本公积金额和实收资本(或股本)金额。 但现在出现了新的情况,有些投资方(如私募)会直接把钱打给目标公司用于日常运营的款项,此时就会存在投资款是否应该单独核算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这样来考虑——如果投资方把投资款打给了目标公司,那么这笔钱是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还是作为“短期借款”进行核算? 如果冲减“其他应付款”,意味着这笔钱实际上变成了对方欠我们的款项,而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会以“其他应付款”的形式出现债务的(除融资租赁外);如果作为“短期借款”进行核算,那更不合理了,除非我们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借贷关系且约定了具体的利率和还款期限。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暂时不做账,等到我们有明确证据证明这笔资金确实用于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时再来调整账务处理也不迟。这样做最有利于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不过,我还要指出的是,虽然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得到解决,但我们必须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就相关事项提前作出约定,否则的话,很有可能造成投资的损失。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如下事项加以约定:
1. 投资资金的转账支付程序(包括转账的账户名称及账号、各银行账户之间的额度限额、转账的流程等);
2. 不同用途的支出所对应的发票报销审核程序;
3. 每笔资金支出的复核流程以及分管副总和大股东审批权限(可以酌情设定审批时效,比如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4.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业务审计和对账;
5. 其它有必要约定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