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如何申报?
1.发生损失之前,应当做好相应的记录或台账,如果发生损失后没有这些记录或者台账的,应当尽快补做好相关记录; 2.填写工商企业损失报告表(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销账手续。
(二)属于专项用途的资金、资产,应提供下列材料:
1.批准文件复印件; ——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2.财产损失的项目、金额以及资料目录清单; ——包括:公司确定损失的决议或证明资料、项目明细表、会计核算资料等;
3.涉及保险理赔的,须提供保险理赔通知书; ——包括: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
4.无法收回的原因已被认定为重大亏损或经营失败的,应附有关认定材料; ——包括: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亏损或经营失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5.对残余价值进行评估时,须有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
——包括: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报告(如:房产净值证明) 注:上述各项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自己无法判断是否完整的,可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再行准备。若被告知所提供材料不完整时,申请人应及时补充。
企业申报财产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财产损失发生明细表》、《企业财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和申报资料》、《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和《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汇总表》。
2、财产损失证据材料,主要是指能够证实财产损失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包括:财产损失原因证据和财产损失金额证据。财产损失原因证据可向有关责任人、保险公司等索取,财产损失金额证据应由企业凭有关内部证据和合理的外部证据组成。在特殊情况下,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也可作为财产损失证据材料。
3、企业有偿转让财产和到期报废财产的损失,应分别提供产权受让方出具的资产转让证明、企业内部有关资产报废的审批文件。
4、抵押贷款逾期,抵押资产被拍卖、变卖损失,应提供银行催收通知,法院强制执行证明或拍卖、变卖证明,以及拍卖、变卖抵押物收入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或抵顶银行贷款的凭据。
5、投资损失,应提供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的财务资料以及最后法定审计报告或年末净资产价值的审计报告。
6、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应提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说明和流动资产毁损、报废说明(需写明该类财产的计量标准),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及残值情况说明(含有关专业鉴定意见)。
7、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被盗损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结论报告、责任人赔偿说明和企业的内部情况说明。
8、转让股权、债权损失,应提供双方签订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或相关协议以及账务处理凭证(加盖公章)。
9、应收款项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各种垫款、担保损失、企业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赔偿后的余额,应有确凿证据标明不能收回。主要包括:债务人不能还款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内部追讨债务的原始记录、记账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