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企业还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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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企业破产和公司注销。企业破产后,要进行破产清算;而注销是企业主动的行为,企业注销包括特殊注销和一般注销。 特殊注销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办理,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尚可,则应进行一般注销。 一般情况下,企业注销的流程是: 注销前,公司必须依法完成清算,并编制清算报告;

工商注销登记提交清算报告(备案)+注销登记申请+注销通知书 税务注销登记注销工商登记+注销通知书 银行注销账户(非必走程序) 如果企业注销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且股东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话,则无需再进行清偿。

但如果是企业破产,则需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清算(财产清算与债务清理),在债务得到清偿后,才有希望拿到破产清算通知书。当然,在破产过程中,股东也可能存在损失的情况——比如,若股东作为债务人,则需要额外缴纳增加的费用;若是作为债权人,则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投资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注销需要经过多次环节才能最终完成,此时若企业资不抵债,先注销还是先重整或者先破产,就涉及先后顺序的问题了!

一般来说,先注销再重整或破产的,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先重整或破产的,可能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影响。在面临此种选择的时候,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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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公司不能进行合并。在公司合并中,存续公司或合并各方公司均为依法设立,持续经营,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且在工商行政机关有效存续的公司,而公司解散清算后,其法人资格丧失,不能成为合并的主体。公司合并协议的签订必须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同时在合并过程中的公司存续,参与合并中的存续公司应保持足够的清偿能力,为合并承担可能的风险和责任,当公司进入清算后,清算组不能以合并的方式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否则将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和184条,第181条第4项之规定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决策机构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45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如果被合并公司已进入清算,应当在合并协议中对公司债务的处理作出说明,对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等事宜的处理作出说明,公司尚未了结的事务应当包括已申报登记的和未登记的债务,对于尚未了结的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经常遇到的12个法律问题的函复》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公司合并中公司权利义务承受的法律后果,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关于权利义务概括承受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合并,公司法主要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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