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企业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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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始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 第六条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包括下列收入:(一)销售货物所得;....” 所以我们判断一个企业经营开始的时间点,主要就是看该企业是否进行了生产经营,是否有“销售货物”的行为或事实。

1) 如果有,则从该业务发生时间的次月起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如果没有,则从生产经营开始之日起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过,实务中有很多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为“销售货物”不仅包括售销商品,也包括提供劳务,以及将自产产品用于交换和销售等。 但上述规定只是对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判断原则,对于新开业的企业而言,如果没有任何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原则上是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以下三种情形的除外:

1、 企业拥有大量财产,却一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没有进行生产的状态持续较长的,可以推定其具有规避纳税的主观故意,应确认其经营的开始时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属于税款滞纳,还要承担一定的罚款和滞纳金。

2、 以房产作投资或用作抵偿债务,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被投资企业或以偿还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且实际占有房产的应视同经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不办理工商注销而是以逃税为目的停止经营的不征税,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再注意一点就是,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行政处罚的最长追诉时效为7年。

所以,即便企业已经注销,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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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产的基本情况有两种:

1、企业经过筹建,已完成了建厂(包括购置、租赁厂房)设计所规定的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环境保护工程,主要生产设备已按设计要求购置齐全,辅助、公用、生活福利等设施也已相应落实,能够按照原定计划开始生产或使用的企业。

2、企业原来就有生产或者使用,由于扩建、改建、续建、迁建任务,需要进行设计和计划安排一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经过施工、安装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建设达到设计要求,又重新进行生产和使用。

为了准确及时地统计出企业投产单位的数目、规模、生产能力,掌握新增生产能力等情况,以便作为调查研究和分析企业建设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情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投产的统计标准,全面、准确地确定企业的投产时间,据以进行调查和填报。

企业在各个时期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应当按照设计能力分各期分别计算,分期统计投产。在设计中没有规定分期建设内容和安排按期投产能力的,应当按一次全部建成投产填报,如分批建成但又不能独立生产,应在全部建成时才作全部投产。分批建成,能独立生产且企业要求分批投产的,则可分批投产,但最后一批投产按全部投产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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