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销彩票业务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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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表单和部分数据项的名称、口径等进行了调整。那么,代销彩票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填报?

视同销售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将资产对外移送,由于其资产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因此,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鉴于上述资产转移行为,并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按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企业发生《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企业取得资产时的原始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那么,代销彩票是否属于对外移送资产行为呢?分析认为,根据目前彩票市场的管理政策,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比例。其中,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公益事业,不作他用。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归中央所有,按中央与地方各50%的比例分配,分配给地方的彩票公益金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从上述彩票管理办法可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彩票代销者支付的费用属于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因此,代销彩票机构代销彩票实质上属于劳务支出,不属于54号公告中规定的劳务服务行为,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对外移送资产行为,所以,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代销彩票支出可税前据实扣除

在新旧两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均可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主表A105000)第24行“其他”行次填报“代销彩票支出”,但填报口径存在差异,在旧版申报表中,为“实际支出大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差额”部分,在新版申报表中,为“小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差额部分”。

按照54号公告填报说明,本行填报其他需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实际支出大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差额部分,填报在本行“调增金额”栏;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但财务会计处理未作损失或费用的损失支出,填报在本行“调减金额”栏。

也就是说,在旧版申报表中,代销费用超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部分可以填报纳税调整增加额(代销彩票单位未作损益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应计入营业费用,实际上就是销售费用),新版申报表对代销费用没有规定扣除限额,其与会计核算一致,实际支出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代销彩票行为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规定趋于一致,为纳税人代销彩票行为减负,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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