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设立公司算投资吗?
当然算,这就是最简单的通过间接方式达到“以资抵债”目的。 案例如下: 债务人企业欠债权人1000万元,但是没有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现在债务人有资金需求,想要融资,但是又不符合直接放贷的条件(比如银行),于是就想了这么一个办法——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都是债主,然后让债务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这样既达到了目的,又不至于造成债权的灭失(因为公司的法人人格还在)。
但这里面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成立公司所需要支付的注册费用和后续维护成本是不是超过了债务人原本能够偿还的金额;二是债务人以其自身为担保是否合法(这里为了表述方便,不讨论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 如果以上两点都满足,则该行为有效。否则就是无效的,债务人的责任仍然不能免除。 但是,如果债务人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那么上述做法就可能成为逃避政府监管的通道。2018年6月份国务院发布《国发行关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不得借由任何方式将本应归属于国有股东的利润转移到股东个人或他人身上,变相增加国有资本支出或降低国有资本收益。
即使是在国有企业之间,通过这种以增资的方式达到“以资抵债”的目的也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