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连体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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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题主的意思,你是想知道在法律上如何定义“连体别墅”吧。 实际上,法律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或解释。 我查找了相关法律文献,发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连体别墅”的界定主要参考的建设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2016)中的相关术语进行界定的。 “连体别墅”,从字面上理解,应是“连”与“体”两个概念的组合。其中,“连”为连接、联结之义;而“体”则有整体、独立之意。所谓的“连体别墅”应是指两部分或两部分以上房屋通过某些设计方式形成具有整体性的房屋。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6)中对“连接”有如下定义: 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20l6)中,对“组合房屋”有如下定义: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当房屋由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构成独立的使用空间且易于识别时,才能认定为组合房屋。反之,如果一栋房屋的所有承重结构或大部分承重结构,甚至房屋的全部承重结构均连成一体时,就不能认定为组合房屋。

当然,这里的“独立的使用空间”和“易于识别”是相对而言的。如果房屋的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虽部分相连,但经过合理的功能分区与设计,使每个区域都有独立的门窗,能够单独使用且易于被识别,也应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组合房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房屋被划分成若干房间,但如果各房间之间仅以墙分隔,每一墙都承担着一定的承重作用,则该房屋不应视为组合房屋。另外,对于房屋内的隔墙是否属于承重结构,因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判定方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房屋的整体性能及其构建特征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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