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后怎么核算?
在企业信贷业务中,常常碰到短期贷款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到期归还,不得不办理贷款展期的业务。贷款展期后的利息如何核算,根据《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十二章短期贷款业务核算规定,银行应按短 期贷款合同确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按季(短期贷款也可采用利随本清的计、结息方法)计算短期贷款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积数*日利率。而贷款展期后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了原合同期限,其展期后利息的利率是按原合同利率还是按展期日人民银行的现行利率执行?如果现行利率高于原合同利率,如何计算?
对上述情况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民法通则》规定,经双方协商可变更合同条款。如果在办理短期贷款展期时,能够确定“展期后的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则应在“借款展期协议”中进行明确或注明,从而变更原借款合同的内容。按照“借款展期协议”计付利息时,凡原合同期限部分仍按原合同利率计算利息,而“超过原合同期限的展期部分”,则应按“借款展期协议”生效之日银行的现行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如果按现行利率执行后,高于原合同利率,其差额部分应相应补计利息。
如果在办理短期贷款展期时,双方未能确定“展期后的利率”的执行标准,则不能变更原借款合同中有关利息支付条款的规定;仍应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所计利息继续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如果现行利率高于原合同利率,不应补计差额利息。在实际工作中,应强调和规范在“借款展期协议”中明确“展期后的利率”执行标准,以减少利率纠纷,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利息足额及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