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旅游费如何处理?
作为会计,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旅游费以及它有哪些形式和用途。 旅游费是指企业为了丰富员工文化生活、增进全体员工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培养团队精神和增强员工归属感而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所产生的费用。其特点为:支付环节不固定;消费内容不确定性大;资金量大,涉及面广;受益对象明确且数量较大。 按照是否报销或支付现金,旅游费可以分为垫付旅游费和实报实销(先付费后报销)两种形式。
对于差旅费的审核,主要应从真实性、合理性两个方面着手。真实性主要是审查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支出项目是否合理等;合理性主要是通过对照同行业同类公司进行比较,看支出金额和支出的比例是否合适。 在核算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时,应设置“销售费用——旅行社费”等相关备查帐簿加以登记。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
2.公司组织旅游时,预先垫付费用时:
3.出差回来报销旅差费时:
4.公司组织旅游时,先付款再报账的,按相关凭证计入上述账户,同时结转成本:
5.年末结账和编制财务报表时,将“销售费用——旅行社费”科目的余额结转出“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由于旅游费是员工福利的一部分,因此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在“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等科目中列支。 对于实报实销的旅游费,企业在报销时,应要求员工提供旅游费用的相关票据,并根据员工提供的票据予以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员工参加由企业员工团体缴纳保险费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在实际中通常会有给公司员工报销差旅中住宿费、餐饮费、车费等的会计处理,但可能有的时候员工也会去当地的一些特色风景区游玩,并向单位询问能否凭取得的景点门票、餐饮费、住宿费等发票回单位财务报告差旅费予以报销呢?其实,这种通常称为旅游费,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属于企业内部规定的员工公出,或者属于单位安排的属于员工福利性质等,那么所发生的支出计入职工薪酬核算,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职工福利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那么如若取得的住宿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即应做如下分录: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记“银行存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即旅游费)超过职工工资薪金14%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属于组织员工公费外出考察学习性质等,那么可以考虑作为企业的差旅费核算,但应取得旅行社开具明确相关事项内容的发票,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决定或申请的相关资料。比如一些大型的企业总部组织员工到一些优秀分、子公司去考察学习,这种就可以考虑计入差旅费核算,相关取得的食宿、车船费等支出,可以按规定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属于企业给予员工的奖励等,比如企业对一些表现很好员工或者业务标兵等优秀员工去外地或者本地的风景区旅游观光等奖励,这种应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称为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企业给予员工的这种旅游奖励支出应可以并入相关月份的工资薪金在支付时应按规定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