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把员工托管合法吗?
我来讲讲我知道的,以前在国企的时候有过这样的先例,但不是把人力托管给其他单位(这个我没听说过),而是将一些临退休或即将到达退休年龄,但岗位重要不能随便请回去的职工交给人力资源公司处理。 这种情况是有的,比如某位同志临近退休了,但岗位重要公司不可能让他请回去,又不想给他太高的工资和待遇,于是就让人才中心以中介形式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替管理,人事关系、社会保障等都转到这家企业,工资和待遇也由该企业和人力公司商议确定并发放。这种一般叫做内退,只比正常退休多拿部分补贴。
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内部的经济适用房还没有建好或者位置不好(如偏远地段),而有些职工又急着入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人力资源公司,由他们代管,等正式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再去交接。 至于你说的情况属于什么,我觉得可能应该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福利吧,因为如果真想违规的话有很多更直接的方法,这样操作感觉有些麻烦,而且还要冒一定的风险(如被举报)。
以上只是我根据你字面的描述进行的一个大致的分析,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用人单位让员工待岗,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待岗生活费,而员工不能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状态。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用人单位放长假。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其制定的内部待工用管理办法支付待工工资。”因此,如果劳动者待岗系用人单位安排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待岗工资。该种情形下,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让员工“带薪休假”、“带薪学习”、“带薪培训”、“脱产学习”、“脱产培训”、“脱产进修”、“脱产深造”等等,表面上还向员工发放工资、支付员工费用或报销费用等,实际上就是强迫员工待岗。该种情形下,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还有一些单位通知员工“停薪留职”、“留职停薪”、“带薪内退”、“长期轮休假”、“带薪轮休假”、“带薪休产假”,实际上就是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该种情形下,单位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
还有一些单位让员工“自谋出路”、“自降职级”、“自定岗位”、“自定工作”、甚至“自定工资”,实际上就是变向裁员。该种情形下,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所欠工资。